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和第二批)
欢迎关注、点赞、分享。
编者按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次确立了“首违不罚”的行政处罚规则。
但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首违不罚”规则原则性较强,要用对用好这项规则,关键要有“首违不罚清单”,即针对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主体有哪些表现属于及时改正,执法者对哪些具体情形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国家税务局于2021年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供大家参考。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Photo by Max Andrey.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文章